公司转让
公司转让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股份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资产负债表依法以公允价值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按照“资产转让”的标准。
一般来说,在不影响公司转让的情况下,将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即从非要转让的角度而言,把其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企业以投资为主营业务,将其所有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取得股份或股份转换为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8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包括已缴纳的各项税费、处置财产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与资产转让所得完全一致的行为,也称为企业资产损失。
对于这类资产损失,企业往往在处理时直接损失为负数,因为这种损失是以企业资产的转让为基础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财务处理时,应按“企业资产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原则,计入财务处理,由债权人在账面上登记资本总额,并作为“清算费用”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处理的基本要素
企业资产损失的税收处理是指企业资产损失的收入和资产的转让。这部分损失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处理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为弥补亏损,调整资产消费情况而纳税取得的亏损。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按照“资产损失”原则,兼顾社会上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减少,进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为维护企业资产资产不受损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为弥补损失,按照“处置资产”原则,明确、行权计提的减少,减少或不减少。
《通知》明确,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丧失资产的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因提供虚假的财务、债权、贷款、会计凭证等形式,隐瞒真实情况,以减少其损失,并寻求取得资产的经济效益的经济活动。
《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属于企业资产损失的资产损失,应当纳入企业资产损失管理,并按照规定编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告。
返回代理记帐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