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
1、登陆后,在“点击”模块中选择所需要申报的项目,根据系统中的要求如实填写,如实填报信息。
2、登陆后可进行“申报——综合征——地税征管数据采集”模块中的“办税服务大厅”、“国税电子税务局”、“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机构综合管理系统”中的“远程办公”、“窗口办理”、“网上办税平台”等项目中的“未完成事项”。
3、在“开票厅”里填制“发票抵扣、发票汇总申报”模块,然后在“发票统计”模块中,点击“发票抵扣”模块下的“未完成事项”,在此导入“扣款”,以期进行扣款工作,需要填写“打印、发送”、“申请”和“解锁”,如果没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填写,则可以通过填写“申请”进行备案。
【/s2/】项目名称是指“税务机构统一代码”,即“税务机构统一代码”,该代码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与我们的税务部门统一。项目名称应与税务机关的“发票核对”统一,企业的名称和纳税人的范围完全一致。根据不同,将税号分配给税务机构后,待认证的发票数据可作为税号分配,最后生成发票联。
【/s2/】如果企业有上述“扣款记录”,应进行税务备案。
1.《税种登记表》、《纳税人信息表》等相关信息,可按要求下载打印,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
2.网上税务登记已完成,但不能重复登陆。已经完成电话要求的专用设备(如《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购买方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后,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费用专用章、抵扣联)已完成信息共享;
3.在发送车辆内外邮件的当天,将短信通知纳税人或其税务人员;
4.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应自税务部门领取发票;
5.电子税务局使用《税务指南》和《发票开具申请单》登录网上税务局。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纳税人申请出口退(免)税认定及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纳税人申请退税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申请退(免)税企业为企业、个人的,自申报退税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企业或个人的名义,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申报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
申请退税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的退税业务;
,二纳税人已按时足额退税。
返回代理记帐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