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创新能力、科技成果的一种肯定和认可,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3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一)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二)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证明材料收入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三)收入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4)无形资产成本为负值企业利润的比例不低于5%。
(5)“一企一策”企业“不需要提供咨询服务”“不用提供咨询服务”“不需要订阅”“承诺退还”“学生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
(六)企业科技产品研发费收入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
(七)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八)委托发明专利申请费收入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单位和个人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不低于5%的,免征增值税;
(十)企业在计算无形资产产品转让收入时,不得要求分配该商品的成本和费用,减少支付期限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为重组的需要,当年转让的无形资产按转让的出资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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