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发票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红字发票的管理,提高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红字发票查询工作,现将红字发票查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2016年7月1日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自2016年7月1日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业次变更后另行开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
使用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购买使用红字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在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并抵扣增值税发票后,方可在购买方取得的备注栏注明红字发票对应的买方信息(变更前使用)。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的,以相同的金额和购买方实际收到的税款为准。
三、销售方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变更后再次开具。
四、购买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货情况。
五、卖方已经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六、纳税人因包含红字发票购买、使用、货物退回、应税服务变更的,购买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当月申报抵扣。
七、纳税人因增项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抵扣的增值税,应当自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当月进项税额抵扣的,购买方在新进项税额待定之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真实姓名变更、资料变更的书面申请。纳税人也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变更的资料,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姓名变更证明资料,并办理纳税申报。
八、纳税人因减项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向纳税人出具的税控机动车、二手车等,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九、纳税人因减项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在规定的期限内计算销项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费。增值税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发生变更的,不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上述内容于2019年12月发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变化,今后如有变化,我局将随时更新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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