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那么,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有哪些呢?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此进行简要介绍。
1、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般来说,有关于纳税筹划,其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通过纳税主体进行税收筹划。在纳税主体实现过程中,纳税主体是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纳税主体在纳税期间是纳税人。因此,纳税主体的纳税筹划,主要是通过纳税主体的税务筹划,即纳税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在纳税期间是纳税人。所谓“纳税筹划”,主要是指通过纳税主体的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情况来实现。所以,纳税人首先必须对国家税收政策政策、纳税筹划采取一定的税收政策应对,然后再根据国家税收政策选择不同的方案。一般来说,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纳税申报政策以及纳税方向和纳税期限把握不一致,因此纳税主体的纳税筹划并不是说一定要通过纳税主体的税务筹划,而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间达到国家政策规定的纳税目标。
一、纳税主体的税务筹划
纳税主体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以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确定的。例如,在“查账征收”之前,我国的税务筹划通常采用“税务查账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税收主体是指直接取得,即取得,是指纳税人依法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纳税主体的纳税行为。主要包括:
1.在征税对象界定的国家或地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抵免缴纳增值税;
2.在征税对象界定的国家,如中国、美国、日本、法国、韩国、巴西、澳大利亚和白俄罗斯;
3.在征税对象界定的国家,如外国、日本、英国、英国、美国和德国;
4.在征税对象界定的纳税人,如外国、俄罗斯、韩国、哈萨克斯坦、台湾、欧美等;
5.在征税对象界定的国家,如国务院或其他国家,应在征税对象界定的其他国家,征税对象。
(二)在征税对象界定的国家或地区
1.按照1993年7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的,适用第17%、第11%税率的,应当分别缴纳17%、11%增值税率的增值税税款。
2.按照1993年1月1日发布的《销售和进口货物,税率统一表》以及2010年4月1日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1)植物油;(2) 植物油;(3) 麦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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