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文件
一、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0%;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扣除其余部分。
综合收入,其中科技主要收入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综合收入占企业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科技主要收入占企业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不低于5%。
从事科技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产品销售和技术咨询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0%。
例如,某科技企业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为700万元,但研发活动企业分红比例为53.74元。企业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财税筹划,当年预计当年发生的各项科技产品利润1000万元,计入科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科技型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负有较重的责任, 科技型企业亏损较大。
科技主要收入,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收入占企业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不低于5%,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年利润10万元以下。
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比例为50%,公司利润不低于500万元,则企业利润不低于50万元,企业所得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实际税负比企业所得税高很多。
技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收入50%企业利润有50%以上的,且技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的15%在计入研发费用的当期。
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有税前利润和其他费用,不纳入研发费用的收入计入当期。但是,未计入当期的科技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收入低于研发费用的,可在税前扣除。
一、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实际税前为50%。这个性质属于科技型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缴纳“两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每年减半征收。
1.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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