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申报系统于11月8日正式上线,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系统升级版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明确了使用系统有关事项。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相关部门发布了相关通知。
系统升级版是税务机关推出的更大规模方便纳税人纳税、优化纳税服务的“升级版”。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对原系统升级版使用的增值税发票实行升级版,按照税率、征收率和编码方法,将较大、更短、更精准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版在征管上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中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证认证确认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增值税发票管理而采取购买认证方式,将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在全国范围内将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数据录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在省级税务系统中进行纳税人资格认证。
二、重新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新版次发行后的次月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对于发票改版升级后的首次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需将已发行并在本省范围内的次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
三、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旧版本和新版普通发票中都取消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如原增值税发票未开具或未发行,则无需重新进行纳税申报,但必须按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下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或从新版升级为最新版增值税发票。
四、重新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重新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原新版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增值税纳税人在重新发行时,应在发票联次数量和栏目中分别勾选认证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在货物报关出口时,将在专用发票上加盖专用章。
五、已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仍有核对后退(免)税的,可在发票联次数量和栏目中进行认证或重新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重新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的,还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新版专用发票核销”或“旧版专用发票核销”;已启用的新版增值税发票,仍有核对后退(免)税的,应在发票核销月份,重新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
六、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通过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新版增值税发票。只要在申报时符合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A100000)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栏目,选择对应栏目开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系统就可以自动升级到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栏目,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进项税额抵扣”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抵扣明细”和“应交税费项目”栏次中更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将其中一栏的内容更新为“13%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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