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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规定》是国家XX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文件。
文件内容
第一条根据《中华XX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XX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XX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XX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XX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XX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XX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XX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XX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XX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XX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XX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XX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XX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各级XX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XXXX、XXXX、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XX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首批十大驰名商标
三十年前的九月十九日,首批十大“中国驰名商标”诞生,它们是:茅台(酒)、XX(自行车)、青岛(啤酒)、琴岛-利勃海尔(电冰箱)、中华(香烟)、北极星(钟表)、永久(自行车)、霞飞(化妆品)、五粮液(酒)、泸州(酒)。
那一年,在国家XX局商标局支持下,由XX电视台、法制日报社和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的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中,全国三百多家企业的三百三十七个商标参加了评选,全国近八万名消费者参加了XX。
经过消费者历时八个多月的评选,共一百二十四枚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提名奖,最后十家企业获得了首批十大“中国驰名商标”。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国家XX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XXXX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2023年中国驰名商标有哪些品牌
波司登(中国驰名商标)
红豆(中国名牌)
罗蒙(中国驰名商报喜鸟(中国驰名商标标)
中国名酒中国驰名商标有什么区别
“中国名酒”是指在全国评酒会中获得的荣誉称号,“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XX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XXXX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建国以来,我国分别于1952年、1963年、1979年、1984年、1989年,举办了五次全国性评酒会。首届全国评酒会贵州茅台、泸州老窖、山西汾酒、陕西西凤酒四款白酒荣膺“中国名酒”称号。其中茅台、泸州老窖、山西汾酒蝉联了五届“中国名酒”称号,它们作为标杆引领着整个白酒行业发展。五届全国评酒会共评选出17种国家名酒,评酒会的含金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进入九十年代,为保护“中国名酒”这一称号的权威性,国家毅然决定停办全国评酒会。目前,1952年首届评酒会的“四大名酒”和1963年第二届评酒会的“八大名酒”影响较大。
驰名商标在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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