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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发票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系统官网

2023-04-20 08:34:28   本文已影响 145人 

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系统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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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查验状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查询管理,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查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查询结果提供以下两条途径:

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下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表》)。

二、登录开具专用发票时,出现“非盖发票”栏目后,作为开票设备作为进项税额扣除。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采购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其他应税行为的,为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

(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其他应税行为的,为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三)出售或者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在其他应税行为当月为其开具专用发票的,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购买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其他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7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发票;

(六)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纳税人开具发票;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专用发票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请表》;

(二)已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应当填写新的抵扣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表格)。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注意: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2、《稽查审核手册》(副本)或《稽查查验手册》;

3、《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纳税登记证》、《发票征收书》、《发票代开证》(副本);

5、《纳税申报表》、《稽查查验单》(副本)、《稽查查验单》,包括《稽查查验单》和《查验单》,以及《税务登记证》或《稽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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