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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减证促管缓”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范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税收安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印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告》是税务系统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并增值税税收征管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发〔2017〕64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征管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将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3号),自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零星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完善,不能按规定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中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
四、本公告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纳税人从事批发或者零售货物,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
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每年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但并不从事批发货物或零售,不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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