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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主题
2021年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主题: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按照XXX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要求,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进依法治安和安全生产事业再上新台阶。
调整量刑建议2023司法解释
XXXXX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11月15日最高XXXXX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XXXXX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加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活动的监督制约,根据刑事诉讼法、XXXXX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XXXXX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对认罪认罚案件,XXXXX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第二条XXXXX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宽严相济。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轻重有度。
(二)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三)客观公正。应当全面收集、审查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从宽、从严等证据,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客观公正提出量刑建议。
(四)罪责刑相适应。提出量刑建议既要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的刑事责任和社会危险性的大小,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责刑失衡。
(五)量刑均衡。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保持基本均衡。
第三条XXXXX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四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XXXXX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应当严格控制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
第五条XXXXX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章量刑证据的审查
第六条影响量刑的基本事实和各量刑情节均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XX的案件,XXXXX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从宽和从严的证据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证据的,XXXXX可以通知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依法需要判处财产刑的案件,XXXXX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收集并随案移送涉及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对于自首情节,应当重点审查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真实性和稳定性等情况。
对于立功情节,应当重点审查揭发罪行的轻重、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等情况。犯罪嫌疑人提出检举、揭发犯罪立功线索的,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掌握线索的来源、有无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是否开展调查核实等。
对于累犯、惯犯以及前科、劣迹等情节,应当调取相关的判决、裁定、释放证明等材料,并重点审查前后行为的性质、间隔长短、次数、罪行轻重等情况。
第八条XXXXX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和解谅解、是否退赃退赔、有无前科劣迹等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审查,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成长环境、心理健康情况等进行审查,综合判断。
有关个人品格方面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与犯罪相关的个人品格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第九条XXXXX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及赔偿责任等,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有赔偿意愿,但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可以综合考量赔偿情况及全案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适当从宽,但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的除外。
必要时,XXXXX可以听取侦查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案发地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
第十条XXXXX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和案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侦查机关未委托调查评估,XXXXX拟提出判处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意见是XXXXX提出判处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XXXXX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评估材料的,应当一并移送XXXX,已经委托调查评估但尚未收到调查评估材料的,XXXXX经审查全案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提出判处管制、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XXXX。
第三章量刑建议的提出
第十一条XXXXX应当按照有关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基本方法,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拟宣告刑,提出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和相似案件的判决提出量刑建议。
第十二条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应当明确主刑适用刑种、刑期和是否适用缓刑。
建议判处拘役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应当提出附加刑的类型。
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确定的数额。
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第十三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幅度刑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建议判处XXXX的,一般应当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XXXX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XXXX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不满十年XXXX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一年;建议判处十年以上XXXX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年。
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XXXXX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从宽幅度上,主动认罪认罚优于被动认罪认罚,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彻底认罪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罪认罚,稳定认罪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所犯罪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依法不予从宽:
(一)危害XXXX犯罪、恐怖活动犯罪、XXX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X、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三)虽然罪行较轻但具有累犯、惯犯等恶劣情节的;
(四)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
(五)其他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不宜从宽的情形。
第十六条犯罪嫌疑人既有从重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全面考虑各情节的调节幅度,综合分析提出量刑建议,不能仅根据某一情节一律从轻或者从重。
犯罪嫌疑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提出量刑建议,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
第十七条犯罪嫌疑人犯数罪,同时具有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基准刑,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再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XXXXX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分别列明个罪量刑建议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第十八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XXXXX应当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注意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量刑平衡。
第十九条XXXXX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提起公诉后可能出现的退赃退赔、刑事和解、修复损害等量刑情节变化,提出满足相应条件情况下的量刑建议。
第二十条XXXXX可以借助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分析案件、计算量刑,在参考相关结论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第二十一条检察官应当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根据量刑情节拟定初步的量刑建议,并组织听取意见。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或者建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量刑建议范围后再组织听取意见:
(一)新类型、不常见犯罪;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三)涉案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的;
(四)性侵未成年人的;
(五)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明显不一致的;
(六)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或讨论的。
检察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量刑建议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XXXXX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充分保障其辩护权,严禁要求犯罪嫌疑人解除委托。
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XXXXX应当为辩护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XX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其监护人意见。
第二十四条XXXXX在听取意见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XXXXX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远程XX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XXXXX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XXXXX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相应调整量刑建议,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XXXXX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通过出示、宣读、播放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开示或部分开示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材料,说明证据证明的内容,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言词证据确需开示的,应注意合理选择开示内容及方式,避免妨碍诉讼、影响庭审。
第二十七条听取意见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不需要签署具结书情形的,不影响对其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XX方式见证具结。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签署具结书时,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并在具结书上注明。值班律师对XXXXX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检察官应当听取其意见,告知其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第二十八条听取意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供可能影响量刑的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提出不同意见,需要审查、核实的,可以中止听取意见。XXXXX经审查、核实并充分准备后可以继续听取意见。
第二十九条XXXXX提起公诉后开庭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XXXXX可以组织听取意见。达成一致的,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三十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XXXXX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第三十一条XXXXX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XX书一并移送XXXX。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XX书中载明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科处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单独出具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通过XX书载明量刑建议的,可以在XX书中简化说理。
第五章量刑建议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XXXX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认为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合理,建议XXXXX调整量刑建议的,XXXXX应当认真审查,认为XXXX建议合理的,应当调整量刑建议,认为XXXX建议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XXXXX调整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调整书移送XXXX。
第三十三条开庭审理前或者休庭期间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XXXXX可以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并记录在案。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或者调整量刑建议需要履行相应报告、决定程序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按照本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听取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后决定是否调整。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
第三十四条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XXXXX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XXXXX应当建议XXXX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XX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XXXXX应当向XXXX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XXXXX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检察官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调整量刑建议。根据本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检察官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可以由检察官调整量刑建议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备案;属于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调整。
第六章量刑监督
第三十七条XXXX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告知XXXXX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XXXXX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十八条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XXXX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XXXXX调整,XXXXX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XXXX不予采纳,XXXXX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认罪认罚案件中,XXXX采纳XXXXX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XXXXX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XXXXX办理认罪认罚二审、再审案件,参照本意见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十一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历八月二十九号是2017年的新历几月几号
一九三九年农历正月二十九新历是3月19号,二月二十九新历是4月18号,三月二十九新历是5月18号,四月二十九新历是6月16号,五正月二十九新历是7月15号,六月二十九新历是8月14号,七月二十九新历是9月12号,八月二十九新历是10月11号,九月二十九新历是11月10号,十月二十九新历是12月9号,十一月二十九新历是1940年元月8号,十二月二十九新历是1940年2月6号。
国土部68号令全文
中华XX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六、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5日中华XX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2004年10月29日修订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XX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XX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XXX关于深化XX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XXXX或有批准权的XXXX发展和XX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XXXX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XXX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第九条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豫95号文件
豫人社办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2020年河南省根据国家职称制度的政策规定,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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