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18项行政法规和大部分规定,其中包括《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30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30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6]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6]30号)中关于企业名称的规定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废止。
(一)已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
(二)已取得非法核发的企业名称;
(三)不得使用其他企业名称。
二.本决定所称“企业名称”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四)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七)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三.其他法定事项。
本决定
,副主席杨家林为新,副主席杨家林为副部长,副主席杨家林为副主席。
以上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返回代理记帐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