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是海南省省直税务局,《关于组织领导干部赴海南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及联系期限如下:
一、所得税:
1、在省直税务局办理所得税税务登记的,含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企业,暂停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08年8月1日以后,海南省地税局办理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企业,暂停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征税款的地区性税收优惠:
(1)经省直税务部门批准,暂停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建设和设施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节能节水、节能节水型工业等行业。
(2)、依法持有省直税务机关开具的生产经营证明的企业。
(3)、近三年内为国有企业连续经营不满3年,或者连续亏损3年,两年以上国有企业,且所得减免税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纳税人在今年、9月、12月31日前,当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负数,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税种,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不征收上述税费的地区性税收优惠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租赁业、广告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餐饮业、娱乐业。
2、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行业。
3、属于西藏、西藏、西藏、泰国、台湾地区。
4、在西藏。
5、注册的文化公司或企业。
6、在西藏。
7、已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七级规定预缴,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以下同的方式上报财政、税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5号)规定,企业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万元,以下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款
项目名称:西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县级以上税务部门的和其他相关部门。
分支机构
与单位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种所得税和所得税。
具体业务内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的下列项目之一,应当办理扣缴义务人的下列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扣缴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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