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查询
1、查询公司注册信息的流程:
2、通过网络提交信息
3、领执照
4、公章
5、准予通过,未通过可参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6、书面通知
7、查询注册地址
8、初审
9、公布企业信息
,若是注册信息的不符合则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根据提示查询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海关总署关于批准外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名称登记及报送材料的公告》
【税务局公告外资机构批准外资机构报送材料的公告】
【外汇管理局公告外资机构批准生产企业注册资本的相关公告】
【消费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外资机构批准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及报送材料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根据行政审批目录的要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的外文名称;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经企业申请后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名称的使用,促进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境内,有两个以上或者两个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别在中国境内经营或者独立核算盈亏、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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