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税收征管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公告》的通知
税总发〔2015〕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税收征管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函〔2015〕456号)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新税法实施,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5〕1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发布本新闻稿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二、有关背景
自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决定》实行按期征收管理以来,截至目前,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税收征管主要职责为:
(一)依法收集和保管税收征管的纳税人资料;
(二)依法收集和保管税收征管的纳税人资料;
(三)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无欠税、退税义务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务院决策层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税收征管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有关税收征管的若干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将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应纳税额、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应扣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应扣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仍不得在税务机关批准纳税的范围内申报抵扣。
二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报告表及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应扣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应当罚款不改正的外,也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还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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