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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上纳税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为方便纳税人查询网上涉税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21年4月8日起,在纳税申报期内对纳税人提供的网上涉税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和纳税评估。请纳税人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台进行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优化部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0号)等文件要求,对纳税人在网上纳税申报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进行纳税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台(以下简称“网上办税服务台”)进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在当前可用网上办税渠道的基础上,为减少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风险,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用发票”)。2.在纳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专用发票”)的基础上,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时,不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3.纳税人使用“税率发票清单”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尚未开具,纳税人可以自愿使用。4.纳税人在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后,使用新版增值税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负数纳税。5.使用电子税务软件(以下简称“税率发票”)时,纳税人应在“税率发票”清单中填写相应栏目中的“税率发票”,并在税控系统中填写后上传《税率发票清单》,由纳税人下载或使用。6.在开具电子税务发票时,应将已开具的“税率发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保存在纸质专用发票或电子税务票证明上。
增值税发票热点
纳税人在开具电子税务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发票”)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果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填开并打印,且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作废,则需要在开具前进行认证或重新开具发票。
二、在开具电子税务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发票”)时,如果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填开并打印,且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打爆,且需要重新开具,需要在以后按照有关规定补充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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