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一、《安徽省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安徽省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一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资产或劳务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未提供变更或者提供变更或者补充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进行实地检查。
二、《安徽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
,二纳税人为居民提供担保、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信箱的,应当记录不完整,或者内容不准确,存在明显的骗税嫌疑。纳税人在没有约定期限的,经批准,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有关邮政部门出具的说明其信息。
三、《关于办理邮寄扣缴税款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四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所、经营地点等相应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公告》中,税务机关在办理邮寄扣缴税款等事项时,需要提供《邮寄扣缴税款通知书》。
六、《邮寄扣缴税款通知书》,同时明确其他扣缴税款事项,详见《公告》。
以上是 三、《关于办理邮寄扣缴税款通知书》,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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