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驰名的意思是什么
驰名,指声名传的很远。也做驰誉。分词解释:驰:车马等奔跑,快跑;向往。
名:人或事物的称谓:名字。引证解释:《后汉书方术传任文公》:“文公遂以占术驰名。”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规定》是国家XX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文件。
文件内容
第一条根据《中华XX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XX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XX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XX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XX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XX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XX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XX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XX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XX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XX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XX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XX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XX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XX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各级XX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XXXX、XXXX、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XX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高新企业认定的好处和坏处
好处:
1、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国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将减免10%,即从原来的25%降至10%,相当于需要缴纳的税额减少了40%,可为企业省下一大笔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
由于国家越来越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得益于其特殊性,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国家与地方的科研经费和财政拨款时相对来说更为容易。且现在很多地方只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才能够获得地方XX的政策性资金扶持,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经成为了一个基本门槛。
4、是国家级资质
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够享受到税收减免,其所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更属于国家级的资质,其品牌影响力将仅次于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以及国家名牌产品,对于企业来说是其实力的象征。
5、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
企业能够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明该企业有着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以及创新能力和研发能力,说明该企业在本行业与本领域内有着较高的能力,使企业的品牌形象得到提升,有利于企业的宣传与招投标,更受资本的青睐。
6、上市优先
企业获得高新资格后,将更容易得到风险机构与其他机构的融资,对企业的上市非常有利。
7、吸引核心、高端人才。
企业能否顺利发展,能否发展的更为强大,核心人才使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企业在获得高新资质后,就能证明企业的实力,因此也能够吸引到更多核心人才的加入。
坏处:
1行业转换不够灵活:传统行业只要合法为产品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范围不逾越法律,不管经营与生产什么产品,都不会违法。但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已经将企业的产业框定在八大领域之内,因此如果企业经营八大领域外的产品,就不能够通过高新认定,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的经营领域有明确的要求。
2研发成果不出带来高风险:由于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是为了鼓励创新,因此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在技术研发上耗费大量的资金,但由于其领域属于未知的,因此未必能够出成果,即使出了成果也不一定能够带来相应的效应,还需要企业合理的进行市场转化。
“著名”和“驰名”的区别是什么
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法律意义是使商标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
主要看三个方面:该商标的独创性;该商标的驰名程度;欲享受扩大保护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指定商标的关联程度。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不存在含金量或者权威的问题。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驰名商标只在被认定的个案中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其他情况,只具有参考价值。著名商标,一般是由省级XX局(包括部分市级XX局)认定。由地方性法规来规范。不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更倾向于在本省内享受一些特殊政策服务(比如说禁止他人在本省注册与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也更倾向于是一种企业荣誉。中国驰名商标白酒好不好
在白酒行业,能获取中国驰名商标的白酒都是国家名酒和省内名酒。这一类酒从原料到工艺上都是有严格要求的,而且酿造手法也比较复杂。费工费时,成本高,售价也高。但它的质量是上等的。喝起来也比较好喝,也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所从它的售价高。质量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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