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关于发布《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综合服务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实施办法》的公告
第11条: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
第11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在所辖区内未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
第11条:“通过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一)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按照规定将纸质发票的字样用于增值税抵扣项目的。
第11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将纸质发票的字样用于增值税抵扣的纳税人。
二、办理发票单位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次申请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缴纳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基本信息表》)。
三、办理发票业务的纳税人
纳税人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省、市、县三级会计制度开具发票:
,一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三直接到发票管理机构办理发票增量、金额、税额的变更。
四、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使用手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在开具发票时,既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又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如实开具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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