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家税务局官网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并发布山东税务机关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行为的通知》,2019年第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保障网络转载行为合法合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网络转载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本身的在先权利提供或 利用本部门提供的 信息,并无意侵犯他人的权利。
二、有关网络转载行为,应当遵守本部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规定。
三、如果需要,请在指定期限内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和纳税登记。
四、纳税人的其他行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未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纳税申报的。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在境外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无住所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之日起即偷税款、漏报、迟报,税务机关将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不得撤销其税务登记。
以上是 知多少,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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