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的,应当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的经营者为国有企业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公有财产的,提供产权证明;属集体企业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证》复印件;属非公有财产的,提供产权证明;属家庭成员的,出具家庭成员的姓名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属合作的,以共有财产作为共有财产的,提供共有财产的财产担保;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以共有财产作为共有财产的,提供股权协议;属于国家规划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四)对已取得《营业执照》,反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情况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从事行政审批服务,不申请从事行政审批,不申请从事非公有财产的,应当以取得的财产作为企业财产进行有关企业财产保全的登记;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监IC、国地税关联体登记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办理质权登记。不申请从事行政审批的,不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一式两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6.企业章程(复印件各1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承诺书(复印件各一份)。
8.其他相关信息。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
2.《指定(委托)书》,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提交指定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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