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耕地占用税哪年转交地税局征收的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耕地占用税哪年转交地税局征收的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公司购得工业用地,还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补偿款怎么算
占用耕地补偿款的计算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因素: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地区耕地XX、占用年限等。一般来说,计算公式为:占用耕地补偿款=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地区耕地XX占用年限。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计算方式。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XX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XX共和国XXX令第511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二、根据《中华XX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XX共和国财政部国家XX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规定:“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XX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第二十九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的规定执行。”三、根据《国家XX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XX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第十七条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包括:(一)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园地。指果园、茶园、其他园地。(三)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XX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四)草地、苇田。草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苇田,是指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第五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林场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XX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XXX财政、XX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耕地占用税哪年转交地税局征收的
原则上是2008年元月1日,但有的省份在2009年元月1日才移交至地方XX局。
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XXX令【2007】511号)
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XX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XX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XXX发布的《中华XX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耕地占用税哪年转交地税局征收的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返回股权变更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