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核名预查询系统说明● AOS未经授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理,不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并以企业全资的集团公司名义申请设立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
●企业名称查询系统适用于下列企业: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应当自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不得以代表人或者有关组织的名义进行申请,应当标明指定的代表人或者企业的名称;
●不使用国民经济组织的名称,或者使用外国(地区)文字的,可以提交其上级领导或工商分局批准作为企业名称的复印件;
●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不得由其直接申请设立;
●申请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申请名称的必要性
●申请名称的必要性
●申请名称的必要性
●申请名称,首先要有利于企业名称的传播,有利于企业间的品牌关联。
●申请名称的必要性
●申请名称需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申请名称的必要性
申请名称的必要性
1、允许在名称中使用“国际”、“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例如:
●具有“比亚”、“英联邦”等字样;
●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国旗、徽章等相同或相近;
●与中国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相近;
●与中国的名称、旗帜、国旗、国徽等相同或相近;
●禁止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2、允许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台北”、“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
●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不得在招牌上使用“中国”、“中国红十字”、“红新月”、“红新月”等字样;
●不得在注册商标中使用“中国”、“台北”、“国家”、“国家”等字样;
●不得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使用“台北”、“国家”、“国家”等字样;
●不得在注册商标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字样;
●不得在注册商标中使用“红十字”、“红新月”、“国家”、“国家”等字样;
●不得在注册商标中使用“红新月”、“台北”、“国家”等字样;
●不得在注册商标中使用“红新月”、“国家”、“全国”等字样;
●不得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红色国家”、“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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