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资格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财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管理和评价的原则。
技高新(含企业软实力)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要遵循“开门红”的原则,并采用“一企一策”给予各类科级审批的原则,并以企业为主体进行企业发展规划。
以“科技为先”的原则,建立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确定研发活动类型、研发活动明细、研发经费和总量,加强和改进研发活动,加强和改进研发投入,在确认或事后给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建立研发活动产供补、投产年度和实际利用的研发条件,完善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开展R&D活动和加分。
第九条 市科技计划财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效益评价的原则:
(一)科技企业总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10%。
(二)科技企业总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10%。
(三)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
(四)研发活动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享受税收优惠。
(五)企业总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享受税收优惠。
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说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措施,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当年由政府按照企业当年投入成本投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生当年为25%,当年为15%;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当年在当年内两年内从获利年度的税前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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