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07年2月10日上线运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包含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公示企业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信息;
(二)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
(四)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
(五)企业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信息。
二、公示企业信息的主要程序
(一)企业信息的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主要包括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合伙企业信息、企业间市场经营信息、投资关系信息、股权变动信息、投资与合作设立企业联络信息、股权变更信息、投资与抵押登记信息、对外投资合作及善意回收信息等。企业应当在公示系统投入企业公示信息时,按照企业现有信息进行公示,如果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
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了信息的宣传。宣传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公开的招投标信息,变更信息等。企业在公示系统中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种信息。
企业公开、关联方信息虚假的信息,如出资信息、变更信息等。
(三)企业本身有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填报虚假信息等。
(四)企业公开、关联方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当填写变更或补充信息。
(五)企业对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如不填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企业本身有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填写披露信息,或者填写披露信息,或填写不真实、不明显、不完整。
(七)企业公开信息、弄虚作假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当填写变更或补充信息。
(八)有变更应当办理的信息,如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十)企业公开信息、虚假信息,如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企业本身有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如虚假陈述或者弄虚作假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假信息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填写披露信息,或填写披露信息的企业,若有变更应当填写变更或补充信息,若没有变更应当填写变更或补充信息,若银行、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仲裁等其他行政或仲裁机构对相关情况不了解或不清楚信息,可以咨询我们的商标注册服务热线4008,获取最新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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