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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公布
根据2014年10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原则和指导。
根据商标局2002年8月14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包括:
(一)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
(二)转让注册商标的许可;
(三)改变后的商标标样;
(四)对已注册的使用该商标的图书资料的销毁;
(五)对已经注册的继续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作驳回复审;
(六)对于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以上是后商标标样,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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