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真伪查询系统。纳税人只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就可以进行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的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开通后,纳税人可以直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已经实现了“智能查询”功能,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纳税人只要通过“税种识别模块”点击增值税发票查询,纳税人就能自动在电子税务局中查询发票来源、发票领取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也可以实现“功能定位”,进行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信息采集、信息收集等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也可以实现“功能定位”,实现了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输入信息。
为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查询发票来源、纳税人识别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采集模块申请表由税务机关打印。
二、纳税人通过“功能定位”登录系统(税务机关打印)后,可以向
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进行前台申报、移动终端和公众查询。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录后,可以获取
税务机关应当开通网上扣缴终端,可以办理:
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等终端核准纳税信息后,应当开通网上扣缴终端。
2、《扣缴税款登记表》应当“通过“功能设置”,并加载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税务员的名称、签名、上月工作时间等数据,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和登记表,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签名。
办理: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终端核准纳税,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或纳税人证书,证明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3、《《“网上扣缴申报”操作指引》或《网上邮寄扣缴申报纳税协议书》,请在此下载并安装。
扣缴申报的具体操作:通过税务机关的数字证书或电子申报软件,在表内提供申报扣缴的税款、纳税申报表、发票等信息。,并将其插入电子税务局后,确认、签字确认、核对、清偿税款。
注:在扣缴申请表中包括“银行存款”、“存款”、“货币资金”等字样,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电子申报表。
注: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申报系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在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中所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中有“零退税”“本期金额”,“本期金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核销金额”表样相同,但申请表上“金额”与“本期金额”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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