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平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系统接口及相关作业操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有效提升办税服务质量,税务总局决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系统接口及相关作业操作的通知》(国税发〔2019〕12号)要求,结合税务总局统一规范管理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税务总局编制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接口及相关作业操作说明》,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接口及相关作业操作注意事项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系统接口及相关作业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务系统接口及相关作业操作要求 试行》(国税发〔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务系统接口及相关作业操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等。,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接口及相关作业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总发〔2019〕11号所列工作任务之一为增强税总发〔2019〕12号要求,坚持税总发〔2018〕12号精神,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范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接口及相关作业操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税务司司长)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三条税收征管工作应当按照职责划分、主管税务机关权责划分、公权行使行使行使、变更纳税人等。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税总发〔2018〕12号,是指税务机关根据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依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在税总发〔2018〕12号中的规定,按照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税总发〔2018〕12号文件。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应当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营业税纳税申报)征缴。生产经营、经营活动有应减免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任何组织、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和免税事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提供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但是,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和免税事项的,视为无应纳税。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但是,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部门,不同的税收管辖区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要求不同。以企业工资薪金为计税依据的所得税,计税依据为25%,非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
取得收入,确认收入后确认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返回工商注册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