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家税务局官网发布“税收政策的实施”
根据2016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相关税收政策,便于落实《意见》的实施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减免税措施是指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简化税收手续、减轻税收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定期减免税的措施范围
税务部门要充分依托有关减免税政策在准确适用税种和优惠政策范围内,对减免税货物、邮政公共服务、现代服务、地方教育附加费、资源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减征的税种、免税或缓征的各种税收措施。
三、定期减免税的期限
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月纳税,并在纳税期限内按月纳税。
四、依法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其他情形不适用本法,需要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期限内办理征税手续的同时,为本规定所核定的其他情形办理税务登记。
也就是说,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也包括在内。
五、定期减免税的具体情形
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收和税收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纳期限内或按规定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六、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的
按照本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在减免税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季度和月份的前几个月内办理减免税。纳税人在税收征缴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七、实行免税制的特定纳税人和实行自行申报的特定纳税人,应当先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再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八、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现就有关税收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免税期满后仍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对于按月(季)预缴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服务实行退(免)税,不需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月份申报缴纳,直接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延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 2021年2月1日至3月31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在本公告发布当月(季度)最后一个月(季度)终了后4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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