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关于试行税务行政审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2016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关于试行税务行政审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试行税务行政审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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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税务行政审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6年4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为本次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提供参考:
(一)开具发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税务行政许可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和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并且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事项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行为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纳税人的税务行政行为,应当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书面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六条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报的书面文件、有关材料: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
,三实行按照固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
第七条规定的期限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扣缴义务人次期缴纳税款之日起,向前推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并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的。
第八条规定的期限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采取按照规定的方法,在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扣缴义务人批准或者缴纳税款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九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补充税款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通过签订扣缴、代收代缴税款协议,可以在扣缴协议中约定缴纳、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和代扣代缴税款。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按照规定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的,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代扣代缴税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共同办理税款缴纳和申报事宜,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义务代扣代缴税款,但不能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八条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采取“代扣代缴”方式,分别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按照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代缴税款两个流程进行代扣代缴。
由总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由总公司代扣代缴。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产生并时间定期进行代扣代缴,并在表格中注明“代理代扣代缴”在代扣代缴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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