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出口退(免)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证明有关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将出口退(免)税证明提前在税务机关受理系统推广试用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需要提前办理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退(免)税证明》(见附件)。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需要提前到税务机关办理信息调整手续。
四、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免税、抵税、退税、免税期间,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按规定办理退(免)税证明。
五、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委托出口的,应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
六、出口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自营方式出口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
七、用于其他用于出口货物免税、退税、抵消出口关税、出口退(免)税目的在国外的货物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办理发票、销项税额和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同一单位和同一区的,不予受理;如果区、县、市等有固定的出口流程的,可以在一个窗口同时办理出口企业核销单手续。
七、报关单位向海关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在报关单上注明退免税的货物名称,否则不得进行出口退税。
八、用于加工、采购、物流包装或密封的出口货物,可以用于在境外采购、物流包装或者工厂销售。
八、海关凭海关出具的相应核销单(三证合一)到企业报关地海关办理退免税手续。
九、申请退税的流程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结汇。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确认单》;
2、填表,海关审核准予核销单;
3、送交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申请退税审批、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
4、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上述资料需填写齐全,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十、出口退税结算。所需资料
1、核销单(可在“我公司发票”“开具”处领取);
2、单据核销单;
3、发票核销单;
4、增值税专用发票;
5、加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气体灭火器、灭火器模块、钢格杆、工矿用器(限封或限定分公司);
6、报关单核销单;
7、其他需要验资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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