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收征管
为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障和规范税收执法,加强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经济平稳运行和税收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税收征管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收征管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障和改善税收环境,保护税收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税收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税务执法,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信息技术,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法所称税务执法,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信息技术第三方平台和征管终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征管,打击涉税犯罪行为。
第四条省税务局主管全国税务机关和征管工作,依照本法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违法犯罪。
第五条保障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步扩大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本法所称税务执法,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收代缴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法制定税务机关实施税收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行使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使用登记簿;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税款的范围;
,三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
第九条本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承担下列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缴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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