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发布〈关于发布〈纳税人评议调查评估纳税评估报告〉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近年来,为了加强税务系统的建设,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纳税人对新系统“非接触式”调查评估的重视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纳税评估。试点期间,截至2017年11月,全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已经提升至46个。该措施实施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1日,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其重新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至 30 级的纳税人。
二、《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3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升级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接触式“纳税评估报告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信用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在纳税信用等级公告实施期限内,向纳税人提供的税务信用等级动态调整情况。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延期纳税和补评的审核工作,从今年3月1日起,在全省对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的纳税人的法定纳税人实施备案制。对逾期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信用等级可以延期纳税的,由税务机关公告后予以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抵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不受税务机关限制而延期纳税的实际情况。
公告要求,为推进税收抵免管理,提高纳税信用评价水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办法》明确了下列清单:一是纳税信用等级由A、B、M、C级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为B、M级纳税人的法定纳税信用等级由C级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不在重新评价阶段;二是税收抵免年度届满后,且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纳税人未在重新评估、延期纳税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的,且不超过《办法》规定的重新评估、延期纳税期限的。
本次修订实施后的《办法》规定了以下税收抵免管理:
1.《办法》所称税收抵免,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通过税收信用管理、税收制度、纳税人信用评价等对纳税活动、纳税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评价结果的不仅仅是“被评为A”而是被评为纳税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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