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网站查询发票查询
国税总局网站查询
1、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导航栏(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进入“发票查询”页面,输入发票类型、发票代码进行查询。
2、点击“发票管理”菜单项下的发票管理和发票缴销登记页面。
3、在“发票开票服务”页面,输入用户名或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法人名称)和密码(纳税人名称),以及发票类型。
4、点击“发票领购管理”页面,在弹出的页面,点击“金额查询”,或点击“数字证书登录”。
5、在新页面会出现“发票验证码查询”。
6、在“报表汇总”页面点击“金额查询”,在弹出的页面,输入营业执照号码和密码,点击发票类型和金额。
7、在新页面会有页面上的发票查验栏。
8、页面设置在“综合查询”页面,点击“显示显示纳税人识别号”,就会显示企业的相关信息。
为了帮助纳税人快速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下一步检查后确定发票类型。在下一步注册公司后,下一步是在网上开票。在“显示界面”可以输入增值税发票类型和金额,并点击“查询”。
9、发票类型可以根据发票类型选择不同的输入框设置。如下图所示:
10、发票类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照项目顺序,选择对应的销售不动产和销售不动产。
11、如果在“不开票”或“不开票”的情况下,无法填写购货或销售不动产的金额,需要按照“不开票”的方式填写。
受票纳税人只能在(“开票”或“不开票”)内的销售不动产,不能再根据增值税税法进行直接纳税申报。
16、如果销售不动产的费用金额有误,可以填写“免、抵、退”,无需填写“已开票”或“已登记不退税”的税额,而是在“应交税金”中填写。
10、如果销售不动产的费用金额为正数,在“不开票”的限额内,需要填写“已开票”或者“已经缴纳税款”,然后在“营业外支出”的栏内填写。
11、如果跨区销售未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纳税申报,比如说某房地产企业已经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您收到正确的开票,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在发票开具当月,在第1次“应交税金”中填写第17行的“销售不动产”、第19行“营业外支出”、第17行“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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