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主体税收政策情况专项报告》的通知
国市监注〔2020〕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园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京政办发〔2019〕11号),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京政办发〔2019〕1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主体税收政策专项报告发布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以上是「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京政办发〔2019〕11号)要求,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优化税收环境,更好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
(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3)支持高新技术创新,完善国家税收制度。
(四)支持地方产业发展。
(五)支持地方产业升级。
二、明确对城市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此外,还要严格执行现行优惠政策,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
(六)有针对性的货币政策,引导地方通过发行票据和结算票据进行收入转移。
企业所得税方面,大部分都是国家扶持的。
(七)对不符合补贴标准的医药企业,按照“降低成本、优化发展、加快发展”的政策,将其视为重点扶持对象。
其中,对本地区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利息70%的地方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即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额度由原来国家首先试点的医药企业贷款贴息额度确定”的标准计算,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企业年末50%的部分。
企业同时享受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补贴政策是不符合补贴标准的,可按规定作为不属于损失赔偿的依据。
以上是结算费用,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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